江西永修:新址安置遥无期 民企诉称陷困境

核心提示:民营企业在国内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没有民营企业的发展,就没有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就是支持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要充分认识民营企业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好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保驾护航,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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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石材无法加工时间达一年半了。半年前就评估了,前些时间也验收审计了,却一直耗着搬迁费迟迟不到位,安置新场址也没人管。整个工厂无法生产,处于瘫痪状态,给生产劳动力就业造成严重伤害,还经常逼着我们先拆除建筑复绿。本公司与老百姓租赁的场地已于去年7月份到期,为了信誉很无奈的情况下,乡里没能实际解决款项,本公司不得不垫付租金20多万元……”江西永修县鑫磊石业公司负责人谢新响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修河边丰源段环评最后一次2016年11月刚验收合格的,县里还下了个红头文件,现在却不认帐了,说政策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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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份题为《关于请求妥善处理永修县鑫磊石业有限公司企业关停的报告》的书面反映材料中,谢新响陈述了事情经过:永修县鑫磊石业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是永修县江上乡招商引资企业,相关行政审批文件齐全,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FM安许证字(2004)GG013;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江西通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2016年3月APJ(赣)-003);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批复文件,“环验(200)016号”。县政府2016年将本公司纳入42个环保完善备案项目“永府办字(2016)168号文件”。公司主要开采花岗石板材加工,占地21亩,总投资26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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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关于关停企业的情况说明。2019年4月30日,永修县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江上乡政府等部门对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下达了《环境监察现场记录》,以我公司位于修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域范围内为由,永修县环境监理大队提出“现场处理意见”: 1、立即停止生产;2、在2019年6月20日前,全部拆除,做到两断三清,并恢复原状;3、如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019年5月28日、8月20日,永修县环境监理大队分别下达环境监察现场记录,并提出现场处理瞥见:1、对现场监察问题进行整改;2、规范厂区环境,完善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严禁切割打磨废水超标排放;3、规范物料存储,完善“三防”措施,降低环境风险;4、我局将依法依规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县生态环境、江上乡政府等部门多次到我厂口头通知我公司拆除,导致我公司2019年4月至今一直停产,造成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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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关于妥善处理企业关停的理由。我公司建设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在国家批准修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之前,按常理在批准修建国家湿地保护区之前,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启动对我公司资产评估赔偿及公司拆迁工作,而事实是没有开展此项工作,我公司对修河国家湿地公园也不知情;我公司处于修河岸线之内并不在修河滩涂以内,而修河岸线自柘林湖大坝以下至吴城入鄱阳湖流域内居民房等各种建筑到处都是,与我公司状况一样全部都在修河国家湿地保护区范围内,为什么仅针对我公司进行拆除;我公司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修河。公司各种环保治理措施,设施齐全,不造成环境污染更不造成修河湿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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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环境监理大队下达的3份环境现场监察记录提出的现场处理意见不一致,按理说以最后的一次为依据,我公司认为是在现在的基础上进行整改并进行生产。上述部门的行为违反了依法行政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之规定,我司在接到该书面材料和口头通知后,五个部门并未依法听取我司的诉求和意见,侵害了我们依法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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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诉求,一是请永修县政府组织相关专家就我公司是否有必要拆迁开展评估;我公司对修河国家湿地保护内影响进行评估;在现基础进行规范整治恢复生产可行性评估;二是如果一定要拆迁,也希望永修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对我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予以合理补偿,并积极配合安置新的场址妥善解决。 (江西永修县 谢新响)

来源:http://www.peoplescck.com/sczh/20201111/15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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